1.對儲存易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配置必需的消防設備,禁止在罐內,明火照明、取暖,及其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2、對儲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遵守危險品管理的相關要求。
3、儲罐檢驗和修理前必需切斷與儲罐相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必需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、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隔離與其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具備非常明顯的隔離標示。
5、對于盛裝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必需通過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。具備易燃介質的禁止用空氣置換。
6、罐內操作必需辦理罐內操作許可證書。因事長時間中斷持續操作,應再次補領罐內操作證。
7、在進到罐內操作30分鐘前應取樣分析,其氧含量在18-23%之間。
8、進到罐內清理有毒,有腐蝕殘留物時,要穿戴好個人防護裝備。
9、需要搭制的腳手架及升降裝置,必需穩固靠譜,在操作中禁止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保安全施工。
10、罐內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24付防爆電器,罐內需動火時,必需辦理動火證。
11、罐內操作必需設監護人,并有靠譜的溝通對策。
12、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,經核對無疑,監護人在罐內操作證上簽字后,即可封閉各人孔。
13、試壓后放水時,必需連接大氣,防止抽真空。